“警察蓝”守护“生态绿”!凉山公安破获多起案件维护生态环境安全
2023-08-24 19:43 来源: 西昌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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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5日是首个全国生态日。近年来,全州公安机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紧紧围绕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目标任务,依法严厉打击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破坏古树名木、非法狩猎、非法捕捞、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盗伐滥伐林木等犯罪活动,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矿、非法占用农用地等犯罪,有力遏制了各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活动,坚决守牢美丽中国建设安全底线。


案例1:木里公安破获非法猎杀野生保护动物案


【基本案情】

7月28日,木里县公安局检查卡点查获一辆拉运一整只疑似野生动物(麂子)死体的白色丰田小车。经查:木里县克尔乡村民张某某、边玛某某二人当日下午在木里县境内使用小口径枪猎杀一只疑似野生动物麂子,去除内脏后准备拉运至木里县城食用,途经木里县公安局李子坪检查卡点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张某某、边玛某某在无任何狩猎许可手续的情况下,使用禁用工具枪支猎杀疑似野生动物的行为涉嫌非法狩猎罪,目前已将该案立为刑事案件进一步侦办中。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案例2:雷波公安破获一起盗伐林木案


【基本案情】

8月3日,雷波公安破获一起盗伐林木案,抓获犯罪嫌疑人3人。7月28日,雷波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收到线索称:位于雷波县黄琅镇荆竹村四组火烧山(小地名),疑似被人盗伐树木100余株,立木蓄积约100立方米以上。


盗伐现场

接线索后,雷波县公安局森警大队立即开展案件调查,经现场走访、线索摸排,锁定罗某某、曲比某某、吉古某某为该案主要嫌疑人,并于8月3日将三名嫌疑人抓获归案


作案工具




经查:6月28日,罗某某三人合谋后,由曲比某某、吉古某某二人负责盗伐,由罗某某提供相应工具运输盗伐木材,再将盗伐所得木材销售至事先联系的木材收购方。

此案被盗伐林木系集体公益林中的柳杉,共计153株,被盗伐林木立木蓄积为131.3立方米,罗某某等三人非法获利38299元。目前,该案3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律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林木罪】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3:会理公安破获1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基本案情】

近日,会理市公安局破获1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经查:6月20日,段某某、应某某、王某某三人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渔网在会理市城南街道某河段内非法捕捞水产品,被会理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现场查获段某某3人使用渔网非法捕捞野生水生鱼类共计485条,总重3.13千克。经讯问,段某某三人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该案件已移送审查起诉。

【法律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制或者罚金
而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渔具或者方法捕捞水产品无论捕捞数量多少,都涉嫌刑事犯罪。

保护生态环境

是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

切勿为了谋取私利触碰法律红线



【法律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制或者罚金
而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渔具或者方法捕捞水产品无论捕捞数量多少,都涉嫌刑事犯罪。

保护生态环境

是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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